——江蘇常州芳茂山公園“涼亭遭雷擊致6死10傷”事故淺談之一
2024年8月14日,九派新聞網站刊發了題為《專家談“涼亭遭雷擊致6死10傷”:戶外涼亭不屬于三類防雷建筑》的文章,原文是這樣說的:中南設計院副總建筑師唐文勝接受九派新聞采訪時表示,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照防雷要求分為三類,并采取相應的雷電防護措施。按照重要性判斷,戶外涼亭不屬于三類防雷建筑。筆者對唐文勝副總建筑師“戶外涼亭不屬于三類防雷建筑”的判定觀點不敢茍同。理由如下:
首先,關于重要性問題。專家都已經表述了《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對建筑物防雷類別的劃分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三個方面的因素,但其本人卻又僅根據“重要性”唯 一 依據就對媒體記者判定說“戶外涼亭不屬于三類防雷建筑”,這一判定的確很是隨意并容易誤導。
誠然,單就涼亭自身造價而言,其重要性的確不如天安門、故宮、人民大會堂及其它許多古建筑,但其本身就是建造來供游客駐足休息、納涼、避雨等的公共建筑物,從以人為本的角度考慮,其重要性就一下凸顯出來了。就拿這次雷擊事故來說吧,一個小小涼亭16個人在底下躲避雷雨,誰說其“不重要”?
其次,戶外涼亭至少可以判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有規可循。讓我們來看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20)第2.0.4條對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判定的具體描述: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五、根據雷擊后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只要有點文化的人都可以看明白,對于一個“小涼亭”來說,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確都靠不上,但是根據第二條“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第三條“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這兩條規定的年雷擊次數要求和“人員密集場所”、“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等之規定,完全有理由將所有戶外涼亭、位于山頂孤立的高塔等劃歸為第三類乃至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百度搜索江蘇常州年平均雷暴日數為35.7天,最多年份可達59天,雷電災害事故時有發生,由此可見涼亭所在地區屬于雷暴多發區。同時,我們也可以算算涼亭所處位置“預計年雷擊次數”看看是否達到第三類防雷建筑標準。
再次,從重視廣場、公園及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民眾生命安全角度考慮,作為設計人員也可以調整思路考慮“就高不就低、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將“小涼亭”防雷等級界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并要求必須采取雷電防護措施并無過錯(筆者在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公園等室外并無任何建筑物的空曠山坡或廣場就安裝有獨立接閃塔或仿生避雷樹)。相反,僅僅依靠“重要性”單個方面而未提及建筑物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就將戶外涼亭打入“無防雷等級”之列而不用采取任何雷電防護措施,在實際工作中則容易埋下安全隱患,甚至給人們群眾生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上述雷擊事故就是典型例子。